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试用期间、实际劳动期间、病假医疗期间、产假期间、休假期间、停薪留职期间等。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劳动纠纷,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是拖欠劳动报酬,则时间不受1年时间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随时可申请仲裁,没有时效限制的。但当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你还没辞职的话,你完全可以提起仲裁追讨工资。即便你辞职了,在你辞职一年内,也可以提起仲裁。加班工资仲裁时效是多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所以,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如果协商不成第一时间也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劳动仲裁也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一定要有具体的证据,如果证据充足,那么用人单位不但要接受行政上的处罚,还要对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



·民工讨薪误工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
    民工讨薪误工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民工讨薪误工费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的。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不懂得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说用工单位迟迟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至于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难以维权。这种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接下来......

·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
    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想要获得工伤赔偿的,那么首先就要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报工伤有一定的时限限制,具体......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一、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作业场所......

·石家庄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不管是在工地上也好还是在办公室也好,只要是在上班时间受伤或者是职业病都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很多城市根据其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工伤鉴定标准不一样,自然赔偿费用也是不同的......

·多久可以做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不是必然就会属于工伤事故,还需要作出相应的认定才行,确定构成工伤的话,那么之后才会享受到工伤待遇。不过一般受伤了之后多久可以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