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诬告罪赔偿金额是多少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诬告罪赔偿金额是多少诬告陷害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但是一旦发现是故意诬陷使得被诬陷人造成损失该如何?由于诬告陷害罪的主观意图比较明显,如果被错认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被诬告,肯定是需要赔偿,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此赔偿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就不能要求赔偿了,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诬告陷害人对被诬告的人造成了损失的话,通常是会被要求对其损失作出弥补,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就是要根据其损失来确定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该罪是指故意捏造不实之事,并且诬告陷害他人,并故意想要他人坐牢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旦构成此罪将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要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犯此罪的话则会从重处罚。另外,也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故意诬陷,而只是错告或者失实的,则不属于诬告陷害罪,因此该罪的重点在于要具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但是,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有所不同,需要特别注意。诬告陷害罪是侵犯的公民的人身权利,而诽谤罪是侵犯的公民的名誉,前者的主观意图在于让被告人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后者只是破坏了他人的名誉。实务中常有将二者混淆的情况,所以需要特别注意其主观意图的区别。《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过程中,有些人为了胜诉,伪造证据,使之成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违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影响到法官或者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

·怎么对无期徒刑减刑限制
    不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都是可以争取减刑机会的,这首先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我国对减刑也是有限制的。那么实践中,该怎么对无期徒刑减刑限制呢?请......

·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侦查阶段一旦结束,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又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几种?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几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其中:1、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

·缓刑之前是失信人员刑期结束后会解除失信吗
    缓刑之前是失信人员刑期结束后会解除失信吗?缓刑之前是失信人员刑期结束后不会解除失信的,缓刑和失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完成其责任后方可解除。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

·故意伤害致死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死罪怎么判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