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可以不给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可以不给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吗?

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二、离婚抚养费解决办法有哪些?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三、离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所述,抚养小孩是父母的义务,双方离婚后,小孩由一方抚养,而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至于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给抚养费的情况有几种,包括失去劳动能力、被判刑没有收入的等。不给的话应该订立一份协议书来明确。


·女方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应具备哪些?
    在我国,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当然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经过法院上诉。如若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孩子的抚养权已......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义务有哪些?虽然在离婚期间,双方仍然是夫妻,但是考虑到这一阶段的特殊性,应该认定提出离婚之后就暂时冻结了要求同居的权利,对应的也无需履行相关的义务。......

·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注意些相关的问题,更何况是离婚,那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离婚时有问题需要处理,离婚后也会出现一些需要处理的问题,那离婚后有哪些问题需要处理?请跟随我们......

·离婚可以要求共同拥有抚养权吗
    离婚可以要求共同拥有抚养权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

·哪些情形适用诉讼离婚
    如果离婚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哪些情形适用诉讼离婚?即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当事人离婚如何争孩子抚养权
    一,当事人离婚如何争孩子抚养权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