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什么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现在,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职责是已经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了的。对于未成年子女如果已经具备了独立处理相关事务的这种能力,在法律上监护人其实是应该尊重当事人自己所做出的某些选择的,并且既然提到了监护人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就是说,私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一)上海《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

·结婚多久离婚不需要退彩礼?
    一、结婚多久离婚不需要退彩礼?结婚多久离婚都不需要退彩礼,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

·女方患抑郁症可以抚养孩子吗
    女方患抑郁症可以抚养孩子吗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即使离婚以后,仍然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一番争夺。不管是对于父母双方来说还是对于法院来说,其基本原则都是以孩子的最大利......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男方不同意离婚的话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女方想离婚但男方却不同意的情况,此时是不是就无法解除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呢?不得不说,很多人都是这样认为的,但其实也是有办法的。那究竟男方不同意离婚的话......

·一、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手续?
    一、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手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的手续有: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