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领取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领取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项目?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1、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三、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由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核实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质,核定缴费基数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缴费电子档案。

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快报方式上报工伤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账,予以登记。

3、组织材料,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企业要给一笔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要正常缴纳社保,并且属于工伤范畴,和企业是劳动关系等。企业承担的费用主要是停职留薪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职工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原则上在一个月拿到赔偿款。


·员工入职需要什么材料?
    社会竞争激烈,每天都有人在寻找新工作,也每天都有人在跳槽。劳动者需要在了解市场经济形势的前提下,做出认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也需要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某公司任职的具体条件。那么......

·在我国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

·工伤鉴定时效超过一年该怎么办?
    当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自身受伤的时候,这种伤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是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的,然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了。但是,工伤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那就是一年。那么,工伤鉴......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一)申报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一)申报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

·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辞职的时候是需要收回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劳动合同怎么样算是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怎么样算是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