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价值如何确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价值如何确定1、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2、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 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 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3、犯罪数额=原值-残值。《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二、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如果损害的金额比较小并且情节不恶劣,一般不会按照犯罪进行处理,会按照行政处罚进行处理。行政处罚一般是进行拘留或者是罚款。刑事处罚不服气的,是不可以进行上诉处理的,因为在判刑之前会根据国家司法程序进行立案和侦查,对拒不认罪的会加重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警察可以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警察可以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吗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警察可以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吗?不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刑诉法解释134条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的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涵盖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是为了能够使刑法更加正确的实施,也是为了社会能够更加安定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刑诉法的每一条内容都有其......

·刑事案件(辩护)一般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

·香港行政拘留法院超过60天什么情况?
    香港行政拘留法院超过60天什么情况?行政拘留是一种介乎于当场释放和判刑坐牢间的手段,通常来讲,行政拘留也不过是十几天就放人了,但如果在异地,这个规则是不是会有本地的一些变......

·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一、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行贿中,单位起主要作用,自然人辅助犯罪的。如果单位没有达到构罪的起刑点数额,则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公平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