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一、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一定需要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辞退,劳动者必须要提前让他通知,所以这种方式就需要通过一个书面的报告形式来告知劳动者。也有一些其他的情形可以予以及时性辞退,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辞退员工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同时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单位是不能将劳动者辞退的,详细的内容。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个社区来说,它也是存在着劳动者的,这个劳动者如果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过错情况之下,依然是面临着辞退的危险的,当然这种辞退的话是立即的进行辞退,并不需要提前的通知。不然的话,就需要有书面方面的通知单。


·试用期两天受伤算不算工伤
    试用期两天受伤算不算工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是可以按照工伤处理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关于贯彻执行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

·基本工资如何确定,具体怎么算
    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都是由多个部分构成的,而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工资。在工资构成中有一项是基本工资。那么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如何确定的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就跟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具......

·一些读者可能会非常了解当一个员工受伤的时候需要做工伤鉴定
    一些读者可能会非常了解当一个员工受伤的时候需要做工伤鉴定,是有一定的机构进行承接的,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讲述一下武汉工伤伤残鉴定机构都有哪些地方?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看,在......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

·没钱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多少钱?
    没钱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多少钱?没有钱也是必须要进行赔偿,按劳动者工资与年限来进行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水电工程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水电工程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是一个基建大国,各项工程的是否由质量保证,不仅影响着一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牵扯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工程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