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赔偿可以申请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赔偿可以申请吗?可以申请的;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扬立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在间按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分权中的扶养请求权被破坏。胎儿是否应作为间接受害人呢?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二、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的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治疗结束之后,可以带上住院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病历以及诊断证明去向交通肇事者和有关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二)误工费用,在交通事故中,孕妇因此发生了人身损害后,也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算是发生事故的时候,孕妇没有固定的工作,只要能够开具最近三年工作收入的证明,那么误工费用还是得由车祸肇事者来赔偿。(三)伙食费用,就一般是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的伙食标准费用来进行赔偿。(四)护理费用,在孕妇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了身体损伤,住院治疗的期间,需要家人或者是护工来照料。一般来说,如果是护工来照料孕妇的话,护理费用一般是赔偿的护工的误工费用,也就是说,补偿的是护工照料孕妇而耽误的工作收入。(五)交通费用,孕妇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消耗的运输交通费用,或者是因为需要转院治疗而消耗的车费。(六)住宿费用。(七)营养费用。(八)残疾赔偿金,在住院治疗结束之后,孕妇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确认了伤残的等级之后,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索要残疾赔偿金。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也就意味着事故中也出现了人员的伤亡,而对于在赔偿的时候作为胎儿也是可以有权利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作为赔偿的义务人就应该要该支付自己所要承担的,这样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买卖?
    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买卖?动迁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一直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实际生活中,动迁房买卖的现象存在的还是很多的,那么这种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买卖呢?交易买卖时又有什......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诉讼被告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一、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诉讼被告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我国对于醉驾和酒驾有非常严格的管控,因为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对于此,相关交通部门规定对于醉酒驾车的可以实施刑法,根据我国......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保险赔偿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在互联网、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上看到许多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有些交通事故甚至导致多人受伤乃至死亡,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伤痛和损失,此时,保险赔偿会有......

·交警不仅仅负责交通的疏通,而且还负责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帮
    交警不仅仅负责交通的疏通,而且还负责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帮助交通事故的双方合理的解决。而交警不是凭借着自己的判断力来认定责任。他们了解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对于各种的交通事......

·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应当提交什么材料?1、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由原单位填写《在职人员死亡有关待遇核定表》,并加盖公章。若工伤死亡需工伤管理科出具的《工伤职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