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司法解释?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司法解释有哪些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是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两个因素确定的,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误工费的司法解释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只要自己确实符合有关条例问题的解决就可以获得直接法律保障,有关部门的司法介入就是在司法解释上进行的,依据是自己法律手段维护的关键,所以自己需要理性的运用,进而获得赔偿费。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怎么认定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的处罚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员死亡时候所需要进行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是需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交会员费算非法集资么?
    随着媒体对多起非法集资案件的报道,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危害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也能够在工作和生活实际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那么,对于有些餐饮、健身或休闲类的服务机构,......

·机动车抵押贷款流程
    汽车贷款对汽车的要求:汽车如果要抵押贷款的话,必须是自己名下的车辆,车子是全款购买,手续和保险都齐全,使用时间还在期限内,然后就是对汽车现在的值价进行评估,在评估以后就签......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技术的进步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技术的进步,道路上面有越来越多的机动车随之而来的也有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肇事的事故。一般出现的事故之后都会有交警或其他部门来进行处理,对责任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