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老年人再婚离婚财产公证可以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老年人再婚离婚财产公证可以吗?可以进行离婚财产公证,《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男女双方也可以依法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未婚夫妻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二、离婚财产公证的程序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的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的地点: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必须是符合要求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然后,需要双方拿着前面的材料去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的手续、流程如下: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上几种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对于离婚财产公证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双方认定的财产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证明该财产是属于自己一方所有才可以进行认定,如果不能证明该财产为自己一方所有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



·家庭暴力、虐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家庭暴力、虐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它包括对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亲密关系)、亲子、手足或长者的......

·新婚姻法不允许离婚的情况都有哪些
    如今我们说的新婚姻法,其实也就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内容,毕竟距离上一次对婚姻法的内容进行修订已经是很久远的事情了。而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对夫妻不准离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

·民事国家赔偿情形都包括哪些
    您对于国家赔偿千万不要狭隘性的理解成为,只有发生了冤假错案的情形下才能够提起国家赔偿。其实并不如此,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形,当事人也可以抓紧时间收集相......

·一、降低抚养费反诉怎么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降低抚养费反诉怎么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书写降低抚养费反诉书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

·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处理如果是在离婚后双方都要想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处理如果是在离婚后双方都要想孩子该怎么办呢?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了。法院一般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的,法......

·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人发生的争议怎么解决?
    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人发生的争议怎么解决?双方进行子女抚养权的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上诉法院进行判定结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