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审查批捕的时间受到程序法的约束,其实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包括受害者家属都只能等待检察院的最终决定。可是检察院决定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就必须要解除现在的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性措施。


·青少年团伙性犯罪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
    犯罪,这是比较严重的一个行为,涉及到刑事处罚等内容,犯罪的行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导致后果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判处很重的刑期,并且一些犯罪有规定法定的年龄......

·同案犯拒不认罪能免于刑事处罚吗?
    现在社会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人是伙同别人一起犯案,同伙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同案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主犯认罪,但是同案犯拒不认罪的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

·累犯可以减刑吗?
    一、累犯可以减刑吗?可以减刑。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什么是刑事和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抢劫罪的量刑原则是怎样的
    构成犯罪的,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作出量刑处罚。就抢劫罪来讲,这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因此《刑法》中规定的量刑也是比较重的。那实际上抢劫罪的量刑原则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