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工作间隔时间猝死算不算工伤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工作间隔时间猝死算不算工伤?符合法定条件的才算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有哪些?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1、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为这里我们不是特别的清楚所谓的间隔时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只能说,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就很难被认定成工伤。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可以证明当事人的猝死跟之前高强度的工作有关系的话,也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建筑事故的频繁发生需要引起极大的重视,施工安全重于泰山,不能因为贪小便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可以有效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劳动者辞职时要注意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想离职的话,总要经过辞职这个阶段。辞职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说一声儿就行,辞职不当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后续的麻烦。那么,劳......

·在湖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管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管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虽然说人无完人,但是人是可以把事情做到他所认为的最完美的状态。管道工程也是如此,可能负责这个工程的负责人不是一个十分完美的人,但是只要他对自己......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有哪些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有哪些方面?现代社会越来越提倡节能减排,那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有哪些?其实室内装修达到节能标准的很少,在设计、材料、施工选择上不......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建筑工程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