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报废厂车辆是否可以买卖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报废厂车辆是否可以买卖 一、报废厂车辆是否可以买卖
机动车报废不可以当作废铁出售或转让。须遵守相关的机动车报废制度。机动车报废制度是指对于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国家强制回收拆解,防止其被重新组装重新上路行驶。所谓报废的机动车,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是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予以确定。对于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包括行驶公里数、使用年限、车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旦经过确认属于报废的车辆,那么就会丧失其本身的用途。而要是实践中,有人将报废厂车辆进行买卖的话,这显然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公民在发现之后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上就是对报废厂车辆是否可以买卖的解答,但愿能为您解开疑惑。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有什么标准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无可避免的需要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而这项工作只能由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具体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也会有一定的标准,那究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有什么标......

·一、杭州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杭州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

·交通肇事批捕后还会侦查吗?
    一、交通肇事批捕后还会侦查吗?会继续侦查,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因为刑事案件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作出明确确定是维以操作的。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

·高空坠物砸车后怎么做?
    我们现在的生活当中肯定有很多的高层建筑,对于高层建筑我们肯定都不会陌生。如果说高空坠物发生了对人员或者车辆造成伤害的话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处罚规定的。对于高空坠物砸车的现象......

·一、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是什么?
    一、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是什么?(一)认定标准: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

·当今社会交通发达,交通安全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在沈阳每年因交通
    当今社会交通发达,交通安全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在沈阳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也是一个庞大的数字。特别是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更为严重,因此交通部门严格规范驾驶标准,在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