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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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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一、债权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因债权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是否有物权担保而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无担保物权担保)。
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债权未获足额清偿,此未清偿部分,成为普通债权。适用《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二)有保证人的债权
以主合同、保证合同均有效为前提。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该先诉抗辩权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破产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对目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财产径直按法定顺序分配即告完成。在破产程序中,还包括“重整”、“和解”两大制度规定。
(一)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申请重整。重整程序不是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二)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和解。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
(三)重整及和解的特殊性
上述两种制度均使得破产程序中止。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终止后,法院才会宣布债务人破产,进而依照清偿顺序开始破产清偿。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简要描述了有关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如果遇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债权人要向法院提出债权清算,按照债权优先级别拿到自己那部分欠款。这里我们提醒下,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破产迹象时,应该及时采取对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实现财产保全,以避免自己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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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是否有物权担保而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无担保物权担保)。
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债权未获足额清偿,此未清偿部分,成为普通债权。适用《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二)有保证人的债权
以主合同、保证合同均有效为前提。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该先诉抗辩权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破产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对目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财产径直按法定顺序分配即告完成。在破产程序中,还包括“重整”、“和解”两大制度规定。
(一)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申请重整。重整程序不是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二)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和解。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
(三)重整及和解的特殊性
上述两种制度均使得破产程序中止。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终止后,法院才会宣布债务人破产,进而依照清偿顺序开始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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