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在上文中,从 受理与诉讼主体方面写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纠纷主要包括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当资源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法院主要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的困境及对策是什么?
    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的困境及对策是什么?一、造成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哪些?1、土地取得成本提高。土地招挂拍的市场化运作大大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拿地的成本,占用了企业......

·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年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继承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
    继承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土地所有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时继承土地使用权必然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如继承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需要带带什么证......

·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在搞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往往会占用到农村土地。而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国家会对其发放......

·成都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成都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有哪些内容?成都的企业拿到土地使用权后,应该及时办理好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依法对土地进行处分、抵押和转让。土地使用证就是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如果没有的......

·昆山办理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昆山办理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由于我国实行物权公示制度,我们享有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公示。譬如,转让不动产需要登记、转让动产需要交付。由于我国土地所有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