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买卖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买卖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一、买卖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二、买卖合同对违约金有何规定?
1、违约金要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由此可见,双方在进行商品买卖的时候,要确定好合同各项内容包括违约条款。如果遇到买卖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情况,守约方还是可以主张违约金的,只是索赔的标准不能太高,要符合实际损失情况。这里就要您注意了,在签署买卖合同的时候留点心,把能想到的条款都写上,做到有备无患。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间接损失由谁承担?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间接损失由谁承担?由出租人承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担保合同生效有哪些
    担保合同生效有哪些形式一、担保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

·不签居间合同有什么后果
    不签居间合同有什么后果一、不签居间合同有什么后果居间合同可以不签,但是如果后续发生什么法律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保障权益。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居间人可能会因为没有居......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效的特征有哪些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效的特征有哪些一、附条件赠与合同有效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怎样的后果
    租赁关系中,一方作为出租人而另一方作为承租人,此时不管是哪一方都有自己实际需要履行的义务,当然了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若有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出现,此时就会产生......

·不履行承包安装合同应怎么办?
    不履行承包安装合同应怎么办?一、不履行承包安装合同应怎么办?不履行合同的相关条约也就是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有权利依照合同条约进行起诉,法院会依法追究其责任。二、承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