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答辩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因被答辩人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答辩人特对其异议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依据20XX年8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主张贵院无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年8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限为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由此可见,该合同在2016年8月19日已期满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期满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故在该合同期满终止后所发生的交易行为不能依据该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答辩人依据年8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贵院无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

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答辩人所在地,根据相关规定,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首先,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运输即已完成了交付义务。也就是说,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是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此外,交付其他标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基于标的物的交付而言,合同履行地应为答辩人所在地。

其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当中,双方并未约定价款的支付地点。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在答辩人的营业地即答辩人的所在地支付价款。即本案基于价款的支付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答辩人所在地。

综上,本案无论是基于标的物的交付还是价款的支付地点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均应为答辩人的所在地。此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实体问题,并非程序问题。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被答辩人主张本案不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认为,贵院受理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一篇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的范文。答辩状要有条有理有据,再加上引据的相关法律条款等等,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足以驳回对方的上诉。至于判定案件受理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必须由法院判定。
·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货物运输合同书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一、货物运输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

·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对应?
    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对应?一、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意思?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因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1、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当事人因其违反......

·当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约?
    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动相关产业高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民营和国营企业利润的提高。除去全国经济大环境的带动之外,一个公司的扩张发展缺少不了融资环节,而公司上市可以发......

·合同诈骗的手段有哪些
    合同诈骗的手段有哪些,方式是什么实践中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并不一定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此罪的立案标准后,才能定罪处罚。不过在此之外,我们还是要先了解一......

·从合同与附随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从合同与附随义务的关系是什么?从合同与附随义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的关系,在从合同之中也可能存在附随义务的。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