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企业解散后谁来还债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企业解散后谁来还债 一、企业解散后谁来还债
借款人因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而未经清算的,债权人以借款人、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在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直接接收了借款人的全部财产,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不能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恶意处分借款人财产,清算义务人应在恶意处分财产造成损失范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借款人未经清算被注销,清算义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作出承诺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导致借款人被注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借款人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哪些情形公司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企业债务相对于民间债务来说,金额都比较大,而且借款过程中涉及的环节比较复杂。因此,建议债权人最好就企业债务问题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协助追讨,以免到时候追不回债务。以上就是对企业解散后谁来还债的借贷,
·亲友借款
    亲友借款这是最普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如果你比较幸运,父母有数额不算太少的退休金或者还有一笔存款,那么可以考虑请求父母支援一些,或者找找七大姑八大姨一起帮忙凑凑。这......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有哪些一、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

·欠钱没有借条可以立案吗?
    欠钱没有借条可以立案吗?一、欠钱没有借条可以立案吗?借贷关系没有借条,并不妨碍起诉。一般来讲,起诉只需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法院会立案处理,借条作为其中的证据,是不影响......

·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会怎样
    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会怎样就借贷纠纷来说,若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那么此时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要是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一......

·银行汇款凭证证据效力有哪些
    银行汇款凭证证据效力有哪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也渐渐地成为了生活中的“主力”。而这一行为的产生,却增加了人们上当的几率。因此,在必要时候,保留证据,是很有必要的事......

·项目合同付款流程是怎样的
    项目合同付款流程是怎样的?一个项目从施工到完工会签订各种合同支付款项,包括施工初期的预付款,施工中的材料费,施工队伍的人工费,以及最后工程尾款结算等,款项多,费用也不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