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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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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企业拆迁在我国法律上是有着规定和说明的。因为拆迁涉及到土地的归属,并且一旦企业拆迁那么他们就需要重新选址,所以还涉及到了其它土地的买卖。而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集体的拆迁了。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所以企业拆迁后收到的约束也不尽相同,那么在我国南京集体企业拆迁怎么安置呢?一、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4、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
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5、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6、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7、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8、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
、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如果关系到了普通的百姓,那么他们是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的。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关注民生的常态。所以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关系着多数人的利益,在执行之前,一定会有严格的流程和审核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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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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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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