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最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最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土地只有六类土地一种:六类区片区片范围:金山街道、江南街道、西郊街道、三角镇、长沙镇、城北镇、西阳镇。补偿标准:耕地:46600/亩;园地;35867元/亩;林地:16800元/亩;养殖水面;48400元/亩;未利用地:14333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以上数据仅供参考)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几种?
    众所周知,在土地进行交易租赁或是使用的过程当中,为了确保当事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利,一般都需要签订土地使用证明。除此之外,当事人对于土地使用的情况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也会产生......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一、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无效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

·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一、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一、商品房或住宅小区的地皮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购房个人的。二、依据《城......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宜宾市征地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一、一般规定1、征用土地方案由宜宾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

·在农村林地承包价格每亩多少合算
    在农村林地承包价格每亩多少合算林地承包价格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和发包方协商承包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一、这种观点在现实操作中更切合实际,更符合代位权的立法原旨,能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因为依“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