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海口医疗纠纷找谁鉴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海口医疗纠纷找谁鉴定? 一、发生医疗纠纷找谁鉴定
法院在审理医疗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医学知识的辅助,所以大多依赖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医疗事故鉴定是以医学会为依托,由各类医院派出的各类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束后鉴定组织即解散。由医学会统一对外负责。在鉴定书上只有医学会盖章,没有专家的名子。
司法医学鉴定是近年来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一般是以医院为依托(重新鉴定还要经过省级政府批准)。另挂起一个牌子称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由本医院内部合格并注册的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组织。对外实行鉴定机构和专家个人负责的鉴定机构。
二、两种鉴定对医患双方的利与弊
1、参予鉴定的专家认知程度不同
尽管医疗事故鉴定有“老子为儿子鉴定、自我保护组织”等议论,但医学会鉴定机构中的专家因随机抽样来源于不同的医疗机构,彼此间熟悉程度低,即便有同学,老同事被抽在一起的偶然性高,这是不可否认的,在讨论案件时互相监督的力度较高。但司法医学鉴定因为依托于一个医院、单位,参予鉴定的专家都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在同一领导下工作彼此间非常熟悉。鉴定结论往往是由职称高的专家提出,没有反对意见即可形成鉴定结论。相互之间监督的成分较低。
2、专家对外负责的形式不同
司法医学鉴定专家是常任的,鉴定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专家的个人手章或者签名。表明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是单位与个人的统一,需要出庭作证时则直接通知本人。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是临时组织,参会专家在鉴定会结束后即离去,鉴定书由医学会统一盖章出具,参予鉴定的专家不在鉴定书上签名。被通知出庭作为证的往往是鉴定的组织者而不是鉴定专家。
3、鉴定机构的隶属及起动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省为最终的原则(即市级的首次鉴定和省级的再次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利于医、患双方在诉前先行鉴定,待鉴定成医疗事故后再提起诉讼,这样可以节省财力和诉讼资源。而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必需在立案后由司法机关委托。对于一方申请委托的
鉴定,另一方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外地的重新鉴定机构鉴定。如果鉴定为无医疗过错的,原告(患者)一方会承担支付鉴定费和诉讼费的双重损失。所以,这种鉴定适用于医疗过错比较明显、公认度和把握程度较高的医疗纠纷。
4、伤残级别的内容和赔偿标准不同
司法医学鉴定确认有医疗过错的,要进行专门的评残,依据标准是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规定的内容,而医疗事故鉴定评为三级戊等以上医疗事故后,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规定,按对应十级伤残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虽然两者的伤残级别都是十级梯度,但在构成内容方面医疗事故伤残明显低于工伤与职业病标准。(例: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按工伤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按医疗事故评残标准只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级别)在赔偿标准方面,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许多赔偿项目计算后明显低于前者。从这一点看,按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计算损失对于受害人来讲明显不利。
海口医疗纠纷找谁鉴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患者受到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但并不对其中的责任进行判定,而司法鉴定则会对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两种鉴定方式各有自己的利弊,患者在选择时应对其中的利弊进行权衡再选择。



·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怎么写?
    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怎么写?发生医疗纠纷的话,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信誉是会严重受损的,所以说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并不希望医疗纠纷的出现,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会选择与......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公司辞退过了医疗期的员工可以吗?
    公司辞退过了医疗期的员工可以吗?一、公司辞退过了医疗期的员工可以吗?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3个前......

·医疗纠纷赔偿程序有哪些
    医疗纠纷赔偿程序有哪些?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

·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赔偿
    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赔偿一、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证书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证书一、什么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证书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