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不同?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在我国的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涉及到违约金这个概念。那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这显然不是的。那么,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不同之处在哪儿,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具体的介绍。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从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看,身份性争议逐步让位于经济性争议,传统的“给钱也不肯走人”的理念,已被“走人不要紧,只要你赔偿”的观念所代替。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合同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所以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只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违约而支付的赔偿款项。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是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基于合同双方确定的由于一方违约而支付的金额,包括债权债务合同,买卖合同等。




·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款按支
    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一、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

·如何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措施?
    如何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措施?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是一项全方位由全员参加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从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出发进行考虑。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措施就是保护......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企业聘用员工时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聘用员工时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是以后相产生纠纷,劳动合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有的公司为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时......

·申请工伤鉴定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要准备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首次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