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长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长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仲裁时效
第一条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等。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仲裁管辖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的,或者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长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通过相关法规的了解我们也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国家对解决劳动争议的行动力和决心。所以遇到劳动纠纷不建议劳动者走极端,通过法律途径一样可以解决劳动争议而且还能最大力度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那些不怀好意的人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是什么?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的一项公共利益建设,是为了能够有效防范雨季到来的洪涝灾害问题,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

·劳动合同签了以后辞职对以后有影响吗?
    劳动合同签了以后辞职对以后有影响吗劳动合同签了以后辞职对以后没有影响。1、行使辞职权:我国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

·五一放假期间是否还有工资
    我国规定的节假日是比较多的,而在节假日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员工放假,不过一旦放假自然就不能上班工作了,有的劳动者可能就担心在放假期间自己没有工资。那在法律......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

·劳务派遣能转正吗
    劳务派遣能转正吗一、劳务派遣能转正吗1、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对劳务派遣转正做任何的规定,因为只有签订了才能转正的说法,劳务派遣工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当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的,那么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我们在工作中最常见到的劳动合同。通常单位在解除这样的合同时,可能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