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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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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很多时候是被动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适应一定的工作条件并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如今社会竞争压力很大,很多人没有机会去选择和争辩。但是,作为劳动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相应地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和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就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那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有哪些?网站我们今天为您介绍。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群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定。
6、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所需材料,投诉方式等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列举出来了。我们应该切实重视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工作条件,保障自己的工作安全。如果对用人单位有违法情况需要投诉,也是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并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受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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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群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定。
6、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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