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未签劳动合同已过试用期单位辞退,如何赔偿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问:我2010年8月入职,未签劳动合同,知道2011年4月份单位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我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我,我很是郁闷,请问我可以得到那些赔偿?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答:

首先,你没有说明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为公司你是10年8月到公司任职的,而且2011年4月才签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间间隔了7个多月未与你签定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另外向你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为从10年8月到11年4月,你早就过了试用期,那么公司就不得以’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来辞退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地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你想继续干的还可以干,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的,如果你不想再干了,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如果公司不能证明你不合格,不能提出合法理由,那么你就可以得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那么你最终应该从公司获得的赔偿金=7个月工资补偿+2个月经济补偿金见意和公司协商和公司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和公司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建议你去仲裁部门申诉:你需要提供,工作证,每月工资条,至于劳动合同你没有根本不用担心,因为你有工作证及每月工资条,那么你们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合同是不是进公司一个月内签订的,不需要你举证,是由公司来举证,因为你没签劳动合同,不用担心,仲裁的话,根据你所说明的,你胜诉率达80%以上。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辞职不批准怎么办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现金吗?需要缴纳多少?
    针对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国家为了预防和解决此类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现金吗,需要缴纳多少?这个问题......

·新劳动法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新劳动法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1、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未......

·职工有哪类情形不属于工伤
    职工有哪类情形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

·辞退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情况
    劳动关系在我们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因为劳动能够证明存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到底有多少,如果在工作中出现纠纷时不至于没有一个证据。如果出现劳务赔偿的话,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赔......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