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约定合同的违约金要注意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约定合同的违约金要注意什么 一、约定合同的违约金要注意什么
1、在签订租赁、买卖等合同时,最好不要有我方的违约处罚条款出现;对方要求约定,尽量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明确具体的内容。
2、关于计算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合同中往往约定以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以至于即便只有小额款项未付而被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时常出现,故建议以逾期部分的款项为基数计算比较合理。
3、尽量不要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如在材料供销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常常有诸如“支付方若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或逾期金额)的日3‰计算违约金”。日3‰的标准不管是参照合同总价还是逾期金额,该标准都已很高,一般为日万分之五为宜。
4、在已签订的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后,且项目部已构成违约,在履行约定义务时,尽可能的和对方协商并让对方出具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的书面承诺,以免在履行了约定义务后,仍需承担高额违约金。
二、合同违约金明显过高怎么办
《民法典》虽然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精神,但在总结以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还是采取了有效的限制措施。该法同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显然,法律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和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不需要考虑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之间相差的程度。
而当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则必须要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会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承担对合同违约的责任。实践中,如果您因对合同违约而被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时,首先您要看对方要求的违约金数额是否符合实际损失,如果您认为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则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调整。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些?股权质押合同无效1、主合同无效(一)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追偿权如何行使?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民法典》第519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是就各连带债务人与......

·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合同管理整改措施有哪些
    合同管理整改措施有哪些一、合同管理方面1、合同原件散见于各个部门。隐患:合同原件易丢失,不利于合同部门对合同的整体管理。建议:合同原件应该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可以随时走人吗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可以随时走人吗一、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可以随时走人吗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有一方违约,可以支付违约金么?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有一方违约,可以支付违约金么?合同您都很熟悉,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事情都会涉及到合同,因为使用的普遍,法律方面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同时也有对违约的规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