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夫妻财产中具体包括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当然在需要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实际的处理也是不同的。那您知道这个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二、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
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才是死者的财产。(二)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有双方平分。(三)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认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能够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对哪一方来讲,这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当然,在夫妻要离婚的情况下,就hi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母亲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无论是母亲还是父亲,在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如果本身具有有利条件的话,那法官将抚养权判给他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那作为母亲一方,在实际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可以提供哪些对......

·男方入赘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入赘、倒插门等等,虽然在如今的社会中还会存在,但是这并不被法律所承担。尤其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不会因为男方是入赘就不分财产。那男方入赘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

·刚结婚就离婚彩礼钱可以退?
    一、刚结婚就离婚彩礼钱可以退?刚结婚就离婚彩礼钱不可以退,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的话,如果是婚前所取得的彩礼,那么就应当是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范围,......

·离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离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

·诉讼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
    出轨往往是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这类离婚,无过错方一般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发起诉讼,就得找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否则可能会因为管辖权异议而耽误诉讼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