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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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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2、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二、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1、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冷静处理纠纷
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事故的根本所在。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应注重自身行为与语言修养,提倡文明行为,礼貌待病人,对病人高度负责,做到“四勤”,认真观察病情,按时用药,准确记录,发现问题即时汇报。
2、强化规章制度的管理,及时保存证据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产科护理纠纷的良好保证。因此,要强化规章制度管理,强化法律约束,要求护士、助产士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及交接班制度。护长通过检查、督促、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产科护理纠纷。教育护理人员认识到:遵章守法不但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3、 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与保存
随着医患双方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护理文书作为护理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它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因此,真实客观准确书写护理文件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养成及时准确、详实记载医疗护理文件的习惯,绝对不可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而忽略。切忌不按时书写或书写潦草、脱漏、错误、涂改,要特别做到准确、及时以及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
4、创造条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
护士长要组织护理人员积极参加护理部及本科室的业务学习,业务查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要求护士、助产士应加强责任心,学习掌握多项技能和操作技巧,提高技术水平,在平时工作中落实各项制度,遵循护理常规,从而杜绝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三、护士医疗纠纷的举证问题
1、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呢?总的看来,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护士首先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注意保存自己的护理文书以作为后期证据使用。我们提醒,由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总是在护士身上的,因此,护士只需要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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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二、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1、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冷静处理纠纷
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事故的根本所在。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应注重自身行为与语言修养,提倡文明行为,礼貌待病人,对病人高度负责,做到“四勤”,认真观察病情,按时用药,准确记录,发现问题即时汇报。
2、强化规章制度的管理,及时保存证据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产科护理纠纷的良好保证。因此,要强化规章制度管理,强化法律约束,要求护士、助产士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及交接班制度。护长通过检查、督促、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产科护理纠纷。教育护理人员认识到:遵章守法不但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3、 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与保存
随着医患双方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护理文书作为护理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它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因此,真实客观准确书写护理文件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养成及时准确、详实记载医疗护理文件的习惯,绝对不可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而忽略。切忌不按时书写或书写潦草、脱漏、错误、涂改,要特别做到准确、及时以及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
4、创造条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
护士长要组织护理人员积极参加护理部及本科室的业务学习,业务查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要求护士、助产士应加强责任心,学习掌握多项技能和操作技巧,提高技术水平,在平时工作中落实各项制度,遵循护理常规,从而杜绝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三、护士医疗纠纷的举证问题
1、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呢?总的看来,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护士首先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注意保存自己的护理文书以作为后期证据使用。我们提醒,由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总是在护士身上的,因此,护士只需要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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