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四)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
(一)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说到合同责任的承担,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的,而此时很显然,有违约行为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合同责任的。而实践中,针对具体的合同,其实可以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况还不止这点,各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处理。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合同的违约金并不是双倍返还的,我国合同法当中没有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规定,如若合同履行的过程......

·对于合同欺诈赔偿可以索要吗?
    对于合同欺诈赔偿可以索要吗?一、对于合同欺诈赔偿可以索要吗?对于合同欺诈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进小厂要签合同吗
    进小厂要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定的义务,和单位的规模大小以及性质是没有太大的关系的,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书面的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话,......

·居间服务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
    居间服务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居间服务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陈辉等(代表人)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鉴于甲......

·投资入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投资入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好多事项徐注意,建议聘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