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代位权有哪些特点?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包括什么?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综上所述,当条件成熟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求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上。通过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获得优先求偿权,而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灭失,变成了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



·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
    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父债子偿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这是一个来源于我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的说法,一种对孝心的解读和做法。所以现在,在我国现状也有这个说法的,而且这个习俗现......

·讨债技巧 —抓住把柄,攻其薄弱环节
    一般知法明理者会识时务而认账,但多数情况是对方厂长,经理似乎谁也不怕。仔细揣摸,真正欠债不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有一、二项要怕的事情。对方究竟怕什么,须根据不同形势不同性质......

·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时,最好将协商好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书。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应该载明哪些条款呢?现在,我们将在......

·遇到朋友欠债不还怎么解决
    在我们的生活中,朋友之间经常会彼此借款,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朋友却会延期还款,甚至是不还款。那么,实践中,如果遇到朋友欠债不还怎么解决呢?此外,为了避免借款纠纷的发生,朋友......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

·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应该怎么写
    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应该怎么写其实平时在生活当当我们和别人借了钱以后,如果同时又和其他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那么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之下,就可以将这种债务债权关系通过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