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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完全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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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完全责任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和责任
1、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2、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二、医疗过错完全责任的承担
1、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划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律关系被损害的和赔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
2、实务操作
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3、例外情形
(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2)会议明确,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会上特别指出,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2、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3、在损害赔偿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4、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5、赔偿系数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6、赔偿数额
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对医疗过错完全责任的介绍了。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发现医疗过错完全责任其实是指由医患双方的一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同时也表示对方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另外,医疗过错的一方往往还要承担诉讼费用。由于医疗过错的判段不仅需要医疗知识,更需要法律知识,所以您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您参加诉讼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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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2、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二、医疗过错完全责任的承担
1、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划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律关系被损害的和赔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
2、实务操作
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3、例外情形
(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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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2、在医疗鉴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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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损害赔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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