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当事人之间要是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的话,此时不管是作为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固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也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房子的过程中近年来总会出现一些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双方并不明确自己有哪些义务。接下来,我们就告诉您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一、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房屋出租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东,但在实际租赁房屋的时候,一定要让对方出具相应的身份证件,避免租到转租的房屋,这样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至于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我们也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若出租人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承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房屋出租人在遇到如果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时
    房屋出租人在遇到如果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时,或者就算房屋租赁协议未到期,但是由于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比较大房屋成本比较高时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也可收回全部出租房......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需要多少钱?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需要多少钱?一、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需要多少钱?自住商品房购买者范围更宽,主要是社会夹心阶层,买不起普通商品房但又不符合保障房购买资格的人。此类住......

·西安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一、西安二套房首付比例首套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有所不同,其中首次购房大部分银行可以做到2成首付,购买二套房最低可以3成首付,但个别银行要求首付达到60%。购买二套房贷......

·拆迁两层自建房怎么算面积
    一、拆迁两层自建房怎么算面积?1·首先是复式房屋的楼层层高的规定,层高在2.2米以上的包含2.2米的层高楼层是按照所占据面积的全额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楼层的层高低于2.2米的,将实际的......

·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生活中,无论你是购买什么,小心总是没有错的。不过,购买的东西不同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地方不一样。而在具体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购房者需要注意的事项又会有所不同的。那么买二手房要注......

·签订买卖二手房合同应注意什么
    签订买卖二手房合同应注意什么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