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

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无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伤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单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侵害了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仅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违法性。

2、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及轻伤以上,那么此类“私了”协议应当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够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是无效的约定。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 不能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类案件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发生故意伤害类案件,受害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同时受害人应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被伤害人鉴定后的伤情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故意伤害人根据上述伤情的程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达到轻微伤,则不属于刑事类案件,应适用《治安处罚法》及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届时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将面临着罚款或最长十五天行政拘留的法律制裁。


    


      如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属于刑事类案件。实施伤害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刑事案件里,双方的合意,并不能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犯罪的追诉。


    
·贪污罪犯的犯罪心理
    犯罪终结阶段(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犯罪人既有作案后的恐惧心理,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

·砍伐自家种的树,是否构成犯罪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使是采伐自家种植的林木,......

·对方没钱要怎么办?
    当官司胜诉后,若对方无钱或无偿还能力的,甚至转移财产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凭已生效判决书、仲裁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

·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构成犯罪吗?
    知道驾车在路上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首先应该知道哪些情况是属于危险驾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驾车有以下行为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

·单位自首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再考察我国《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如何界定
    药品管理法第7条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安全许可证》;该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