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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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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在进行房产诉讼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相关事项。那么,在实践中,房产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产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一裁终局。
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商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提起诉讼。
如果购房人与卖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购房人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依法抗诉。
如果您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虽然是终审生效判决,但若您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8、182条的规定,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4、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须围绕请求事项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您需要向开发商索赔,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该房屋的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不符,给您造成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二、房产诉讼相应注意什么
在现代社会中,房产案件类型除传统的房屋权属纠纷、租赁纠纷、买卖纠纷、相邻权纠纷外,房屋拆迁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公房出售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并且由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另一方面,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
说实话,对大多数的购房者而言,仅凭自己的能力想要在房产纠纷诉讼中占到“便宜”,那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为了维护您的权益,避免您遭受经济损失,建议您在遇到有关房产纠纷诉讼的问题时,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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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裁终局。
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商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提起诉讼。
如果购房人与卖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购房人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依法抗诉。
如果您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虽然是终审生效判决,但若您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8、182条的规定,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4、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须围绕请求事项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您需要向开发商索赔,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该房屋的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不符,给您造成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二、房产诉讼相应注意什么
在现代社会中,房产案件类型除传统的房屋权属纠纷、租赁纠纷、买卖纠纷、相邻权纠纷外,房屋拆迁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公房出售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并且由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另一方面,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
说实话,对大多数的购房者而言,仅凭自己的能力想要在房产纠纷诉讼中占到“便宜”,那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为了维护您的权益,避免您遭受经济损失,建议您在遇到有关房产纠纷诉讼的问题时,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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