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破产抵销权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

·债务抵销权的行使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