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如何确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如何确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如何确定?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
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效上面,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进行准确的把握非常关键。按照规定,当事人的劳动权益受到伤害,并且本人知道伤害之日起,是劳动仲裁的计算日,自该日起一年内都是有效的仲裁时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时效中止的,在恢复后时效应该重新计算。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起诉事项有哪些?
    在工作中受了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应的赔偿。如果是自己的一些操作不当或者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时可以提出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进行申诉。大部分人写行政......

·工地摔死人哪几方负责?
    工地摔死人哪几方负责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去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

·员工旷工辞退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员工旷工辞退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吗一、员工旷工辞退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吗?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员工多次旷工,并经常早退迟到的,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丢了怎么办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丢了怎么办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丢了怎么办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3、......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对于工作我们您都是不希望工伤的出现的。但是有些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工伤严重的时候有可能影响我们今后的生活,所以说我们国家对于工伤是有相关的补偿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