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起的关系。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意外发生工伤,如果经认定确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也有可能此名受工伤的劳动者享有两个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条件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这一疑惑。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条件
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基础。在同一时间内,能否成立多重劳动关系是关键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应该具有唯一性。
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于1996年lO月31日颁布的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
规章规定,除了非全日制工以外,一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会保险帐号,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之下,后一个劳动关系即使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二、国家并未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目前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呈多样化趋势,一人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较为普遍,国家并未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对于下岗、待岗职工和内退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条件下,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认可;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 (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项规定实际认可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工伤认定有其特殊性,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不应适用民事诉讼中所确立的一般原则。
劳动者工伤的认定将决定其是否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劳动者都会比较重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那么就应当属于工伤,自然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人的因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人的因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非常多的,有些时候可能是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工程质量事故。其......

·高温费计入工资总额吗?
    每年到了夏天,天气炎热,户外工作的员工都可以从企业那里拿到一笔高温费,尽管金额不大,但是也是一种福利。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高温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因为这个直接关系到个人......

·工伤鉴定6级后怎么赔偿多少钱
    工伤一直就是您关注的事情,在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意外的事故,造成意外伤害。一旦出现工伤,您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鉴定,通过工伤鉴定的标准来确定之后的赔偿标准,这次我们......

·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内容?一项工程的质量好坏、成功与否,对参与施工的各方都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因此,保证工程质量措施需准备得详细、全面,概括起来,可以从工程的事前、事中......

·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还是续签好?
    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还是续签好?生活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而导致工作期间出现受伤的情况。国家对于工伤处理也有一定的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工伤问题往往与合同问题相互关联,比......

·一、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用付双倍工资吗?
    一、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用付双倍工资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