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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只签借款合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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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只签借款合同可以吗一、民间借贷只签借款合同可以吗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账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二、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一)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只签借款合同其实也是可以的,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要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签订的合同最终是无效的,这样对当事人的利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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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账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二、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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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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