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遇到公司裁员或者是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遇到公司裁员或者是因为员工个人的过错而导致其离职,如果这个时候员工心生愤恨继而在公共场合或者是社交网络上对公司进行诽谤,造成公司声誉严重的受损,此时员工离职后诽谤原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为您讲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一、员工离职后诽谤原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恶意诽谤,影响公司形象,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2、客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三、诽谤公司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特征是什么?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应当包括认识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实,或者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有损他人商誉。
2、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应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如果员工恶意的损坏公司的信誉造成公司声誉以及信受损并且构成了严重且不能挽回的后果,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起诉,此时即使是员工离职后诽谤原公司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被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还会被处以罚金。



·员工就职于一家企业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就职于一家企业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时,可以用此进行维权,那么如果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会怎样?如果公司违反......

·结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离婚聘金能拿回吗
    结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离婚聘金能拿回吗一、结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离婚聘金能拿回吗?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退回聘礼,请求退回聘礼的条件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一般来说发生工伤之后大家最需要知道的就是如何运用
    一般来说发生工伤之后您最需要知道的就是如何运用法律的途径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工伤认定的流程方面需要您的了解,发生事故的伤亡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相关的机......

·劳动者工龄是怎么计算的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
    劳动者工龄是怎么计算的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是指在在建筑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需要进行的相关流程分配工作。主要的承包流程包括:  1.项目启动  2.项目初始阶段  3.设计阶段......

·停工留薪期和误工费是同一个概念吗?
    停工留薪期和误工费是同一个概念吗停工留薪期和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概念。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里面的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工伤保险补偿的项目,不是一个法律规定,两个不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