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关于共同犯罪,很多人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两个人一起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但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有严格界定的,因为性质不同,最后的处罚方式也不一样。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
1、二人以上犯罪人。“以上”包括本数,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参加的,可以是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也可以是组织行为。而实行的,则是直接实行我国《刑法》分则条款中的犯罪。
3、实行共同犯罪行为是基于犯罪人的故意。也即是说,如果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4、犯罪人之间具备意思联络。何为意思联络呢?所谓意思联络,指的是每个犯罪人在犯罪前或犯罪时是有沟通和联系的,两者对某些犯罪行为有着一致的认同。
以上就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一个,则无法成立共同犯罪。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常见的,并容易为人们认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二、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酷似共同犯罪的行为,但实际上并不满足共同犯罪的要件。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能全部满足上文所提出的全部要件。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同时犯。所谓同时犯,指的是在同一个时间里对某个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犯罪人。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
2、共同过失犯。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没有成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犯过限。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人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原来的共同故意范围,而为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我们并不认为它们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应当单独对其担责。
4、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一个学理概念,指的是利用他人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行为。因为利用了他人,所以其实该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法律不把间接正犯当作共同犯罪人来看待。
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碰到的共同犯罪居多。当然,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是法院才有权决定的,但是如果能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也能够制定出很好地应对策略,此外,也有利于起到预防警示的作用。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如何对预备犯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预备犯罪量刑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

·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盗窃罪一般要判刑几年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故意伤害致死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死罪怎么判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

·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算不算受贿罪
    如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其中有的人会钻法律的漏洞,认为只是收受他人的钱财,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仅仅是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话,则就不算。那从法律角......

·处罚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处罚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