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土地使用转让的原则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土地使用转让的原则是什么?企业拿到土地后,作为土地使用者,可以将闲置的土地通过出售、交换等方式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与之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并转让。双方应该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各方责任。那么土地使用转让的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转让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二、土地使用转让的特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民法典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原则进行。双方需要签署书面合同,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种种事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后,上面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双方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平等的土地使用转让的原则进行。按照规定,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后,土地转让就宣告完成。



·河南信阳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河南信阳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内容是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速推进城市化,土地使用的改变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而征地就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之一。国家政府向农民征收土地,就会......

·土地使用条件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条件概念是什么?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满足这些条件,才会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从而合法使用土地。而土地也会根据它的取得方......

·大连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有哪些?
    大连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大连市政府对国有土地转让做出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没有登记的抵押,没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

·商丘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丘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商丘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商丘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房子土地使用权到期限了怎么办?
    在中国,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私自享有,但是为了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家规定了土地的管理法规,对土地资源的配置进行管理,如果需要对土地使用的话,必须办......

·安徽省六安若干乡镇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安徽省六安若干乡镇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个是产权交换式补偿,另一个是货币补偿。一、六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六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