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偷窥判刑标准是什么,要如何举报?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生活中总有一些变态的人喜欢偷窥,却以为没有犯法,其实偷窥是触犯了法律的。我们都拥有自己的隐私权,不容他人侵犯,可是我们发现被侵犯的时候又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偷窥判刑标准是什么,要如何举报,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偷窥判刑标准是什么,要如何举报?

偷窥,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偷窥并不构成犯罪,不会造成判刑条件。 其处罚主要是这样几个:

一、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

三、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 仅仅在司法实践中, 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

具体侵害行为有:

(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 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

(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

(4) 刺探。调查刺探他人的通 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 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

(5) 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

(6) 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等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 此,偷窥已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总的来说,偷窥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做法,我们在生活中一旦发现别人偷窥则存在着被他人侵害的风险。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先与家人进行沟通,掌握证据后向公安厅报警,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如果不停可以像法院提出诉讼,坚决维护自身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危险驾驶罪要判多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广告词。因为酒驾就属于危险驾驶,那么还有哪些行为也是危险驾驶呢?危险驾驶要判多少年?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了解。我国有关法律就这样说......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是怎样处罚的
    一,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是怎样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1、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轻微刮蹭后逃逸会被拘留吗?
    轻微刮蹭后逃逸会被拘留吗?一、轻微刮蹭后逃逸会被拘留吗?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只是轻微刮蹭,如果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就属于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
    实践中,要是行为人投放的是真是的危险物质,那此时对公众的危害是比较大的,此时会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话,此时虽然不会造成很大......

·拘役释放人员外出是否可以?
    拘役释放人员外出是否可以?拘役释放人员外出是可以的,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外出打工,与正常公民享有同样的社会权利。由司法机关(包括监狱管理人员、公安机关民警等)出面向有关单位推荐或......

·牡丹江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牡丹江市属于黑龙江省管辖,因此在很多刑事犯罪的具体量刑问题上,都是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做出规定的。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讲,在牡丹江市的详细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