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1. 李秀(化名)与刘子成(化名)夫妇育有两女,分别是长女刘慧来(化名),次女刘慧开(化名)。刘子成去世后,李秀与张立民(化名)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张立民所在单位北京市某厂分配海淀区荣凯路×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张立民在此居住至1991年3月10日去世。
2004年11月15日,李秀与北京市某厂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李秀继续承租1号房屋。2006年,李秀返回山东老家生活,1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2011年4月26日,李秀在其老家家中立代书遗嘱一份,该代书遗嘱由三位律师见证,由另一人代书,并对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了录像。遗嘱内容为:一、李秀拥有的承租房1号房屋,在李秀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利益,由李秀女儿刘慧来、刘慧开继承,所有房屋财产两个女儿一分为二(每人一半)。二、其他财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2011年6月12日,李秀去世后,刘慧来和刘慧开分别在1号房屋居住。刘慧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1号房屋的补偿款(362612.2元)及安置房屋(203号房屋)。起诉理由:一、原1号房屋在2016年5月拆迁时的实际承租人为李秀,而非刘慧开。二、李秀生前遗嘱合法有效。
2. 一审法院认为,1号房屋系北京市机械厂的自管公房,现有证据表明1号房屋的承租人即为李秀。刘慧开非北京市某厂职工,其在本市拥有其他住房,刘慧开不可能享有对北京市某厂职工宿舍的承租权利,其交纳房租的票据不能认定其即为承租人。1号房屋在搬迁时的承租人仍为李秀。1号房屋在被搬迁时以补偿、补助等形式折算为货币,并针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房,上述转化后的利益仍指向原承租人,为李秀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秀生前对其承租1号房屋,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利益”,由刘慧来、刘慧开一人一半。根据前述李秀去世后1号房屋承租人未变更,且拆迁政策规定1号房屋拆迁利益归属承租人,一审判决适用李秀遗嘱处理1号房屋拆迁利益,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属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5.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 继续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所以,根据相关条件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是不能属于遗产的,只能属于继续承租人。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
1.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2008年4月1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
·居间服务格式条款中的“独家代理”有效吗?
1. 上海的一家房产经纪公司A与市民华某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有独家代理的条款,但华某却通过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B卖了房,房产经纪公司A以违约为由将华某告上法院。 原告房产经纪公司......
·购房契证是什么意思?
购房契证是一种完税凭证,这种完税凭证,包括了在《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中所规定缴纳的税费,缴纳尽其中所规定的税费后,才可领取该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三种房产证有何异同?
目前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
·房产权属状态知多少
商品房:指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房产,这种房屋的建设用地一般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个人在购买房产时,房价里亦包含了土地出让......
·房顶花园产权归谁?
商品楼宇的屋顶花园产权到底应当归谁?有人说归开发商所有,或卖或赠均自由;有人说归顶层住户所有,可分割建私人屋顶花园;也有人说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可以出租赚钱。其实,一座楼......
2004年11月15日,李秀与北京市某厂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李秀继续承租1号房屋。2006年,李秀返回山东老家生活,1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2011年4月26日,李秀在其老家家中立代书遗嘱一份,该代书遗嘱由三位律师见证,由另一人代书,并对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了录像。遗嘱内容为:一、李秀拥有的承租房1号房屋,在李秀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利益,由李秀女儿刘慧来、刘慧开继承,所有房屋财产两个女儿一分为二(每人一半)。二、其他财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2011年6月12日,李秀去世后,刘慧来和刘慧开分别在1号房屋居住。刘慧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1号房屋的补偿款(362612.2元)及安置房屋(203号房屋)。起诉理由:一、原1号房屋在2016年5月拆迁时的实际承租人为李秀,而非刘慧开。二、李秀生前遗嘱合法有效。
2. 一审法院认为,1号房屋系北京市机械厂的自管公房,现有证据表明1号房屋的承租人即为李秀。刘慧开非北京市某厂职工,其在本市拥有其他住房,刘慧开不可能享有对北京市某厂职工宿舍的承租权利,其交纳房租的票据不能认定其即为承租人。1号房屋在搬迁时的承租人仍为李秀。1号房屋在被搬迁时以补偿、补助等形式折算为货币,并针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房,上述转化后的利益仍指向原承租人,为李秀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秀生前对其承租1号房屋,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利益”,由刘慧来、刘慧开一人一半。根据前述李秀去世后1号房屋承租人未变更,且拆迁政策规定1号房屋拆迁利益归属承租人,一审判决适用李秀遗嘱处理1号房屋拆迁利益,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属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5.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 继续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所以,根据相关条件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是不能属于遗产的,只能属于继续承租人。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
1.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2008年4月1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
·居间服务格式条款中的“独家代理”有效吗?
1. 上海的一家房产经纪公司A与市民华某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有独家代理的条款,但华某却通过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B卖了房,房产经纪公司A以违约为由将华某告上法院。 原告房产经纪公司......
·购房契证是什么意思?
购房契证是一种完税凭证,这种完税凭证,包括了在《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中所规定缴纳的税费,缴纳尽其中所规定的税费后,才可领取该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三种房产证有何异同?
目前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
·房产权属状态知多少
商品房:指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房产,这种房屋的建设用地一般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个人在购买房产时,房价里亦包含了土地出让......
·房顶花园产权归谁?
商品楼宇的屋顶花园产权到底应当归谁?有人说归开发商所有,或卖或赠均自由;有人说归顶层住户所有,可分割建私人屋顶花园;也有人说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可以出租赚钱。其实,一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