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劳动者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其中部分管理层可能会接触到公司比较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动者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其中部分管理层可能会接触到公司比较核心的机密,因此很多公司都会与其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有的单位与所有的员工都进行了这方面的约定。要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到底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规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三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二、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地域限制
如果已明确约定离职者应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则依约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约定的区域范围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范围来确定,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如果企业已作出类似约定,则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构成了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我们认为也应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即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范围来确定。关于竞业限制,有的是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当中,当然更多的时候是格外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单位并不是需要与所有的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通常是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间进行约定。



·工伤鉴定四级伤残单位还有什么后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

·在我国劳动关系期满视为延续吗?
    为了充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订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就包括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可是,许多人不太了解劳动关系期满的含义和具体应对措施。那么,在我国劳动关系......

·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算?工程违约金一般是指建筑工程违约,违约的一方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会在合同中写出,没有具体规定的部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但是不会超过合......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基于生产经营合理的需要对员工进行调整?
    关于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合理的确定,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工地死亡对方无力赔偿怎么办?
    工地死亡对方无力赔偿怎么办?一、工地死亡对方无力赔偿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受伤是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赔付,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