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对于社会抚养费交给谁?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现在我国已经开放了二胎政策,现在有很多夫妻会选择生二胎。但是有些因为想要男孩可能会超生,所以国家会对那些违反了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家庭采取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社会抚养费交给谁呢?本文我们将带您一起去了解。

一、社会抚养费交给谁

一般去当地计生办交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各地区不一样。差异很大的。

征收标准,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

(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四)审批

(五)备案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八)执行

(九)结案

(十)公开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超生可以去当地的计生办交纳社会抚养费。因为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经济收入都不太一样,所以,每个地区的所要交纳的社会抚养费也就不同,主要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收入当地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缴纳。


·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我们许多朋友不了解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所以不知道如何去申请赔偿,以及我们该请求哪些赔偿项目,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

·车位产权年限新规是怎么样的?
    车位产权年限新规是怎么样的?1、该停车位是否有独立产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开发商已经取得车库的开发使用权,即可以依法享有对......

·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
    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发生频率是比较高的,相信您都知道此时肇事者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要对受害人做出赔偿。那,构成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

·诉讼费用怎么交?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诉讼费用怎么交?有哪些相关的规定一、设立诉讼费的意义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1、收取诉讼费用,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2、收取诉讼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的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的经济或者人身损害需要对方当事人承担,而我们国家对于赔偿的范围又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许多朋友没有去了解过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

·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形式,那就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死亡赔偿的对象是受害人家属,目前我国各地赔偿标准不一,那么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