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业务提成?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1、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2、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既然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成标准,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3、《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于计件工资的具体范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进一步明释,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4、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两类条款,一是必备条款,二是约定条款。在必备条款中可以有约定的内容,而约定条款也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对员工职、薪升降,岗位调整的内容,既可在必备条款中约定,也可在约定条款中约定。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李某所在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章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的工......

·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

·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何种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

·集体合同的法律意义
    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对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点是: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二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