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和条件。而林巴贺公司并不存在上述四种需要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假设需要加付的话,也应当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或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亦有观点认为,“同一”指同一次劳动关系,因此若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则双方可重新约定试用期。况且,现实情况错综复杂,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均非一成不变,试用期又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进行考察的重要过程,若仅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而不加以具体分析,便全盘地否定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则不免有矫枉过正之嫌。
·病假与医疗期是什么关系?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
·劳动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
·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
·竞业限制的业务与地域怎么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相似的产品、业务,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以及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和条件。而林巴贺公司并不存在上述四种需要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假设需要加付的话,也应当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或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亦有观点认为,“同一”指同一次劳动关系,因此若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则双方可重新约定试用期。况且,现实情况错综复杂,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均非一成不变,试用期又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进行考察的重要过程,若仅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而不加以具体分析,便全盘地否定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则不免有矫枉过正之嫌。
·病假与医疗期是什么关系?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
·劳动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
·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
·竞业限制的业务与地域怎么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相似的产品、业务,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以及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