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划外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我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劳动法》规定了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与解雇保护政策。但是,对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待遇的全部适用,应当有一个前提;即该女职工的生育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生育以结婚为前提;二是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违反这两个原则的,则应当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依据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师都据此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享受任何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事实上,从《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是不具体区分系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所不问,因此,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概念,女职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准生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就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享有全部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1、计划外生育能否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必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如果本案劳动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受到严格的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公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对于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仍存在争议。
2、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健康权、劳动保障权有特别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像彭某一样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三期”内女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期的同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批准请假申请的,女职工应当保存办理请假手续的相关证据及用人单位不同意批准法定假期的证据,以便在对簿公堂时能还原客观事实。
·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要求我赔偿怎么办?要给吗?
1、在服务期内跳槽 因为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1、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在我市邮政行业非常普遍。一旦委托代办协议终止,双方常就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争议。2、劳动合同更......
·工作多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作多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
·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工商注册登记,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bai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
·跟下家公司签订好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跳槽,需不需要给原公司赔偿?
有些准备跳槽的员工,为了尽快跟下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没跟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开始签新的劳动合同,属于不辞而别,要因此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中因为员工......
我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劳动法》规定了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与解雇保护政策。但是,对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待遇的全部适用,应当有一个前提;即该女职工的生育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生育以结婚为前提;二是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违反这两个原则的,则应当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依据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师都据此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享受任何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事实上,从《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是不具体区分系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所不问,因此,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概念,女职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准生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就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享有全部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1、计划外生育能否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必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如果本案劳动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受到严格的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公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对于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仍存在争议。
2、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健康权、劳动保障权有特别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像彭某一样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三期”内女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期的同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批准请假申请的,女职工应当保存办理请假手续的相关证据及用人单位不同意批准法定假期的证据,以便在对簿公堂时能还原客观事实。
·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要求我赔偿怎么办?要给吗?
1、在服务期内跳槽 因为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1、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在我市邮政行业非常普遍。一旦委托代办协议终止,双方常就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争议。2、劳动合同更......
·工作多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作多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
·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工商注册登记,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bai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
·跟下家公司签订好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跳槽,需不需要给原公司赔偿?
有些准备跳槽的员工,为了尽快跟下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没跟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开始签新的劳动合同,属于不辞而别,要因此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中因为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