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什么样才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什么样才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家庭的离婚导致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有的孩子就追随父母一方形成的新家庭而与其他人形成了抚养关系。抚养关系就是特定的关系形成的照顾,以及辅助关系,但是形成抚养关系还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样才形成抚养关系。
一、什么样才形成抚养关系
首先,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其次,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再次,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您所理解的生活在一块就形成了抚养关系明显是不对的,也不能以抚养的时间长短来衡量,抚养关系应该不仅包括物质的投入还有心灵的交流,而且抚养对方并不能要去对方有所回报,不然就不构成抚养关系了。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也是有着具体的规定的。



·一、孩子抚养费标准一般是多少钱一个月?
    一、孩子抚养费标准一般是多少钱一个月?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

·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这其中就有可能会分割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等等。针对不同情况的财产,实际的分割方式是不一样的。那您知道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

·离婚律师费用能由对方出吗?如何收取
    离婚律师费用能由对方出吗?如何收取在离婚方式上,双方如果协议不成就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了。这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来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当然,委托律师不是免费的,需要当事人支......

·离婚财产分割给小孩是否可以分到?
    离婚财产分割给小孩是否可以分到?离婚财产分割是不会分割给小孩子的,他是夫妻之间的分割。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

·无结婚证离婚财产 新婚姻法是怎么说的?
    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完成结婚登记,拿到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双方分手后,也会涉及到财产的......

·无过错方离婚赔偿怎么提起?
    无过错方离婚赔偿怎么提起?一、诉讼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从《民法典》中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只有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况下导致夫妻离婚的,那离婚损害赔偿才会得到支持。有下列情形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