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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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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到公安机关举报某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但并不是所有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都是会被受理的,故而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可能会疑惑,非法集资是否构成犯罪。下面我们将从常见的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判断。
一、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在日常生活中,非法集资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并不是所有非法集资的行为都是会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施非法集资的人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具体来说,需要看其集资数额是否超过了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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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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